【本文于2008年4月2日首发于法律博客,现在不知为何竟然找不到,故重发】
朱祖飞
【内容摘要】在这个除魅的当代社会,物质功利主义兴起,律师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理想困惑,出现种种职业道德缺乏的问题。作者试图从人类意识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角度出发,提出律师职业共同体主体性的重要性,重述律师业的价值在于:捍卫法律正义。从而得出律师自我克制的意义和必要性。
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,以德报怨往往给人以心灵的震撼,让人顿生敬仰之情。有这种操守之人,一般不是平常的市井中人,要么是世外高人,如高僧;要么是胸怀天下之人,如韩信。而在基督教为主国家里,这种现象较为普遍,连世俗中人都积极为之。如:
例1:1991年11月3日,中国留美博士卢刚在美连杀六人,成为轰动中外的“卢刚事件”。第二天,五个遭枪击的人之一,安妮 克莱莉(
《质疑韩寒是我们的自由,力挺方舟子》博文发表之后,引起了一些争议,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。我发现许多法律人对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区别的价值意义没有探讨,一概混同,十分遗憾!因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“自由辩论中,错误意见不可避免: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,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(的表达)”。为了进一步澄清自己的观点,集中推出自己的回复意见。
看了视频之后我发现,方舟子质疑韩寒不是无的放矢,而是经过认真的探索和分析。为此,方舟子写下一篇又一篇极其有说服力的文章,这些文章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,不管对后人还是当今社会都是如此。韩寒委屈,诉至法院。网络上,因此热闹非凡。
有人认为,方舟子构成侵权,萧瀚语出惊人:“私权(指韩寒)高于公共利益,没有对私权的基本尊重和坚定的保护,公共利益根本不存
除夕之夜,闲来无事,感觉应该回应一下“汉德法官”的观点。对于“汉德法官”,我并不陌生,9月份,因“肾脏被偷”能否主张返还的争辩一事,“汉德法官”就是反对派的典型代表,已经见识他的坚持和才识。
几天前,“汉德法官”与我争论,没想到他把一些争论内容写到《贵州案的再反思》文章里,两次提到本人的名字。为了表示本人的观点,又必要批判一下“汉德法官”的观
今天,温都论坛宣布本人获得“2011年度温都十大博客”,不免想说几句获奖感言。
海德格尔说:“语言是存在之家”,博客平台无非就是通往家园之路。
在回家的路途上,我们需要各分东西,不求走同一条道,于是在博客家园里各自种下自己的心灵感动和偏见的话语。如果家园一致,注定通向奴役之途。所以,我们需要鲜花,但更需要的是拍砖和臭鸡蛋。
差异是社会的本真,也
今天从文成开会回来已经是晚上九点,打开电脑,在法律博客上看到魏敦友教授的一篇被推荐的文章《回顾与瞻望——魏敦友教授访谈录》,文章系广西大学法学院记者团对魏敦友教授的一次比较深入的访谈,分为“走进大学”、“大学之道”、“治学门径”、“寄语学子”四大板块,其中在“治学门径”中有专门涉及本人批判魏敦友学术观点的问答。
本人认为,从根源上讲,邓正来先
【朱祖飞按:12月16日第25期高品讲坛由本人主讲“侵权责任法的几点思考”,本人一共讲了5个问题,实习律师潘超超予以全程录音。这是由潘超超根据录音整理成的第一部分,本人略加润色而成】
一、取名“侵权责任法”原因何在
根据王利明先生的解释,他力挺取名为“侵权责任法”,他的理由是这么几点:
(一)为他人行为责任扩张。
侵权法原则是“为自己责任原则”,反对封建株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