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昵  称: 朱祖飞律师
建立日期: 2006-03-24
个人自述: 电话:138066909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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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步于法律边缘的温州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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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祖飞被评为温州市优秀仲裁员
“自我克制”——律师业精神使命
以德报怨是高尚的情操
就方韩之争的法律背景,讨教于汉
力挺方舟子质疑韩寒的问答录
质疑韩寒是我们的自由,力挺方舟
法律在哪里?回应“汉德法官”
博客是通往家园之路
谁能撼动“人权”?!回应魏敦友
名称失当的“侵权责任法”
最新评论
动车对于乘客不是高度危险作业,
该裁决书文号是(2011)台仲裁字
某仲裁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
个人以为,还是“以直报怨“比较
中国人奉行的是以牙还牙的古老原
收藏了。
如果人人都是天使,我们栖息的世
这个文章写得真好,还说明一个问
闲暇无事,来贵地一游。诸事已退
各位博友,当我们坐在电脑前码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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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祖飞被评为温州市优秀仲裁员 (2012-04-29 11:49:14)阅读次数:19
     5月27日,温州仲裁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,以律师为主的三十多位仲裁员参加会议,会议表彰了2011年度温州仲裁工作先进个人,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被评为温州市优秀仲裁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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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我克制”——律师业精神使命和良性发展之逻各斯 (2012-04-16 09:48:08)阅读次数:129

 【本文于2008年4月2日首发于法律博客,现在不知为何竟然找不到,故重发】

 

朱祖飞

【内容摘要】在这个除魅的当代社会,物质功利主义兴起,律师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理想困惑,出现种种职业道德缺乏的问题。作者试图从人类意识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角度出发,提出律师职业共同体主体性的重要性,重述律师业的价值在于:捍卫法律正义。从而得出律师自我克制的意义和必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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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德报怨是高尚的情操 (2012-04-13 10:39:16)阅读次数:121

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,以德报怨往往给人以心灵的震撼,让人顿生敬仰之情。有这种操守之人,一般不是平常的市井中人,要么是世外高人,如高僧;要么是胸怀天下之人,如韩信。而在基督教为主国家里,这种现象较为普遍,连世俗中人都积极为之。如:

11991113日,中国留美博士卢刚在美连杀六人,成为轰动中外的“卢刚事件”。第二天,五个遭枪击的人之一,安妮 克莱莉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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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方韩之争的法律背景,讨教于汉德法官 (2012-02-04 12:48:19)阅读次数:1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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力挺方舟子质疑韩寒的问答录 (2012-02-02 12:21:45)阅读次数:170

《质疑韩寒是我们的自由,力挺方舟子》博文发表之后,引起了一些争议,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。我发现许多法律人对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区别的价值意义没有探讨,一概混同,十分遗憾!因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“自由辩论中,错误意见不可避免: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,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(的表达)”。为了进一步澄清自己的观点,集中推出自己的回复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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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疑韩寒是我们的自由,力挺方舟子 (2012-01-31 22:37:30)阅读次数:729

看了视频之后我发现,方舟子质疑韩寒不是无的放矢,而是经过认真的探索和分析。为此,方舟子写下一篇又一篇极其有说服力的文章,这些文章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,不管对后人还是当今社会都是如此。韩寒委屈,诉至法院。网络上,因此热闹非凡。

有人认为,方舟子构成侵权,萧瀚语出惊人:“私权(指韩寒)高于公共利益,没有对私权的基本尊重和坚定的保护,公共利益根本不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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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在哪里?回应“汉德法官” (2012-01-22 20:36:11)阅读次数:550

除夕之夜,闲来无事,感觉应该回应一下“汉德法官”的观点。对于“汉德法官”,我并不陌生,9月份,因“肾脏被偷”能否主张返还的争辩一事,“汉德法官”就是反对派的典型代表,已经见识他的坚持和才识。

几天前,“汉德法官”与我争论,没想到他把一些争论内容写到《贵州案的再反思》文章里,两次提到本人的名字。为了表示本人的观点,又必要批判一下“汉德法官”的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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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客是通往家园之路 (2012-01-09 12:35:10)阅读次数:61

今天,温都论坛宣布本人获得“2011年度温都十大博客”,不免想说几句获奖感言。

海德格尔说:“语言是存在之家”,博客平台无非就是通往家园之路。

在回家的路途上,我们需要各分东西,不求走同一条道,于是在博客家园里各自种下自己的心灵感动和偏见的话语。如果家园一致,注定通向奴役之途。所以,我们需要鲜花,但更需要的是拍砖和臭鸡蛋。

差异是社会的本真,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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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能撼动“人权”?!回应魏敦友教授 (2011-12-31 22:10:28)阅读次数:185

今天从文成开会回来已经是晚上九点,打开电脑,在法律博客上看到魏敦友教授的一篇被推荐的文章《回顾与瞻望——魏敦友教授访谈录》,文章系广西大学法学院记者团对魏敦友教授的一次比较深入的访谈,分为“走进大学”、大学之道”、治学门径”、“寄语学子”四大板块,其中在治学门径”中有专门涉及本人批判魏敦友学术观点的问答。

本人认为,从根源上讲,邓正来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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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失当的“侵权责任法” (2011-12-23 19:43:27)阅读次数:262

【朱祖飞按:1216日第25期高品讲坛由本人主讲“侵权责任法的几点思考”,本人一共讲了5个问题,实习律师潘超超予以全程录音。这是由潘超超根据录音整理成的第一部分,本人略加润色而成】

 

一、取名“侵权责任法”原因何在

根据王利明先生的解释,他力挺取名为“侵权责任法”,他的理由是这么几点:

(一)为他人行为责任扩张。

侵权法原则是“为自己责任原则”,反对封建株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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